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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74

Tag: 法律河南公务员河南省公务员 2019-11-05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河南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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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列行为中,构成使用假币罪的是(  )。

  A.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

  B.甲是某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假币换取真币

  C.甲在与乙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乙看

  D.甲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乙1万元的真币

  2.

  关于刑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某因刑事责任被某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所以李某一共被剥夺了6年的政治权利。

  B.我国刑罚的附加刑包括了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于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C.关于犯罪人员主动自首之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D.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在已满追诉期限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

  下列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

  A.武大饮酒过量神志不清.暴打妻子致其重伤

  B.刘二见胡同里有一人强暴妇女,于是拿砖头将其打昏,事后鉴定为重伤

  C.张三15岁,盗窃珠宝店财物价值20余万元

  D.李四精神病发作砍死其父

  4.

  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5.

  某日,甲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车主乙某正在和别人聊天,甲某 趁乙某不注意骑上摩托车就跑,后被警察抓住。甲某触犯的罪名是(  )。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抢夺罪

  D.交通肇事罪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 A

  解析:

  根据《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第4条: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 。“使用”是指将假币取代真币在经济交易中运用,即用于流通,如正常的买卖活动,也有的用作赌资非法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9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四千元。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B项银行工作人员并没有将假币用于流通,其行为构成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C项中甲的行为是为了取信于乙,其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但不排除非法持有假币。D项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买卖活动,其行为实质构成了出售假币罪。

  故正确答案为A。

  2.答案: A

  解析:

  B选项不是罚款而是罚金

  C选项应当减轻或免除

  D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正确。B项属于正当防卫。B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故张三不应负刑事责任。D项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A。

  4.答案: B

  解析:

  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排除。

  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267条: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趁乙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私产——摩托车,显然符合抢夺罪的量刑。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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