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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南省考南阳考区笔试公告(含考点分布)

Tag: 2023年河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河南省考 2023-02-22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23年河南省考南阳考区笔试公告(含考点分布)已发布,河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河南省2023年度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南阳考区笔试公告

    河南省202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2月25、26日举行,另外,河南省2023年公开遴选公务员笔试、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考试录(聘)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同步进行。为确保考生“应考尽考”、顺利参考,现将南阳考区笔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

    1、全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
 

日期

科目

时间

2月25日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09:00—11:00

申   论

14:00—16:30

2月26日

公安专业科目

09:00—11:00

 


    2、南阳市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考试录(聘)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
 

日期

科目

时间

2月25日

综合能力测试

09:00—11:00


    3、南阳市直机关遴选公务员笔试
 

日期

科目

时间

2月26日

案例分析与对策性论文

09:00—12:00

 


    二、考点安排

    1、全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
 

 

考点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考场数

考生类别

1

南阳市第一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东路1366号

50

市级以上

2

南阳市第二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142号

56

市级以上

3

南阳市第五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兴隆路552号

53

市级以上

4

南阳市第十三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文化路616号

30

市级以上

5

南阳市第二十二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红庙路399号

30

市级以上

6

南阳市第十三中学校
  (北校区)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西路566号

40

市级以上

7

南阳市第二完全学校初级中学

河南省南阳市白河大道与赵河路交叉口向东350米(南门)

40

市级以上

8

南阳市第二完全学校高级中学

河南省南阳市白河大道与赵河路交叉口向东300米

30

市级以上

9

南阳市第九小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112号

30

市级以上

10

南阳市第十二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文化路1113号

30

市级以上

11

南阳市第八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南路681号

55

县级以下

12

南阳市第十五小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174号

28

县级以下

13

南阳市第三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中路419号

40

县级以下

14

南阳市第五完全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南都路与杜诗路交叉口

70

县级以下

15

南阳市第一完全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1300号

62

县级以下

16

南阳市第四小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红庙路275号

30

县级以下

17

南阳市第二十一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西路与车站路交叉口

62

县级以下

18

南阳市卧龙区实验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车站南路1196号

30

县级以下

19

南阳市第三完全学校初中部

河南省南阳市经十路与纬八路交叉口向东300米(南门)

70

县级以下

20

南阳市第六十五小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西路910巷66号

30

县级以下

21

南阳市第三十九小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长江东路白河办事处财税所向北直行(九龙路上)

39

县级以下

22

南阳市第二十三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长江东路(白河街道办事处对面)

40

县级以下

23

南阳市第四完全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长江东路(华润加气站)向南100米

43

县级以下

24

南阳师范学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1638号

50

县级以下

25

南阳市实验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南200米(南门)

50

县级以下

26

南阳市第十九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501号

30

县级以下

27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省南阳市杜诗路1666

72

公安机关

28

南阳市第二十五小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398号

30

公安机关

 


    2、南阳市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考试录(聘)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
 

考点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考场数

考生类别

1

南阳市实验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路1199号(北门)

6

村干部

 


    3、南阳市直机关遴选公务员笔试
 

考点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考场数

考生类别

1

南阳市第十九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501号

30

市直遴选

 


    三、考点地图

    https://j.map.baidu.com/b4/dNJg

    四、考生重点事项提醒

    1、南阳考区参加公务员考录、遴选的考生,可于2月21日    9:00至2月26日9:30,分别登录南阳党建网(http://111.6.77.90/)、南阳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nyrsksw.com)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后,发现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请于参加考试当日入场前在考点考务办公室登记修改;发现照片有误,请于开考前持身份证及电子证件照到南阳市人事考试中心现场修改。

    2、考生凭有效期内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身份证遗失或失效,可凭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考点辖区派出所办理并注明用途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户口簿、驾照等不能作为参考身份证明。

    3、考生需自备口罩,考试中间全程佩戴。

    4、安排好食宿出行。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就近乘车(考生自带车辆不得停靠考点门口或进入考点),确保顺利到达考点。

    5、按时顺利应试。考试当日务必于开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每场考试开始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务必认准考点名称、地址和考场、座号,防止走错考点、坐错考场和座位。

    6、规范参考行为。树立“诚信参考,文明参考”意识,自觉服从管理,抵制考试违规考纪行为,展示良好形象。务必保护好本人作答试卷,严防被他人偷窥、抄袭以免试卷雷同。考后国家将对所有考生答卷进行雷同检测。经检测确定为雷同答卷的考生,给予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7、做好应急准备。持续关注南阳市天气预报和考试机构网站通知,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和考试安排,提前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尤其是身体状况有不适的考生,要提前咨询医疗机构,确定能否参加考试,并做好相应急救准备。因不符合有关要求和考务规定而贻误考试的,责任自行承担。

    技术咨询电话:0377一61691185  15093048038(正常上班时间)

    考试服务热线:0377一61691179(正常上班时间)

    附件:

    1.考场规则

    2.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3.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村(社区)书记考录(聘)使用)

    4.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公开遴选公务员使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6. 河南省202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准考证打印温馨提醒

    南阳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2月21日

    附件1

    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身份证交监考人员统一保管核查。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件2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附件3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村(社区)书记考录(聘)使用)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附件4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公开遴选公务员笔试使用)

    一、笔试期间,应试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或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特殊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的,或者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者;

    (七)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笔试禁用的电子设备和其他工具至座位的;

    (九)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参考资料、答题卡的,或将试卷、答题参考资料、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试人员,威胁他人安全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的,应试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二)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三)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药师、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1.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组织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试成绩的;

    (五)其他组织作弊的情形。

    三、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七、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6

    河南省202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准考证打印温馨提醒

    1.参加河南省202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怎么打印准考证?

    已报名确认并缴费,请于2月21日9∶00至2月26日9∶30期间,登录报名确认和缴费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和缴费网站为报考时所选择考区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专用网站。

    2.选择报考所选考区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专用网站打印准考证时,为什么无法找到个人报考信息?

    请再次确认报考所选考区和报名确认缴费情况,未按期完成报名确认、缴费,无法补办补缴。

    3.准考证打印后,发现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怎么办?

    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请于参加考试当日入场前在考点考务办公室登记修改。

    4.准考证打印后,发现照片有误怎么办?

    请于开考前到所选考区人事考试机构现场修改。选择省直考区的,请开考前持身份证及电子证件照到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1617室现场修改。

    5.参加河南省202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允许进入考场的证件有哪些?

    凭有效期内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身份证遗失或失效,可凭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考点辖区派出所办理并注明用途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户口簿、驾照等不能作为参考身份证明。

    文章来源:http://www.nyrsksw.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7&id=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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