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站: 郑州 洛阳 开封 许昌 新乡 濮阳 焦作 鹤壁 平顶山 安阳 更多
您的当前位置: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大全(七)

Tag: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 2009-11-20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3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予以认定。 
23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执行1.5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时间间隔应当在一年以上。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一次减2——3年有期徒刑以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可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233、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如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予以减刑。 
234、无期徒刑罪犯,如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对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35、对死缓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 
236、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以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37、对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或以**相威胁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38、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39、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此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40、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241、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的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42、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43、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 
244、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45、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46、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47、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48、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49、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50、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251、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252、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253、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254、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55、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56、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不久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257、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责。(唯一免责事由) 
25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仅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应认定其有过错。 
259、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6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为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免责。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http://www.hn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30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