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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出台残疾人考驾照措施

Tag: 河南残疾人考驾照措施 2009-12-23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从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给广大司机提供便利,公安部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将进一步放宽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简化摩托车驾驶证申领程序、增加被注销驾驶证恢复措施、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期限等10项便民服务措施。

  经了解,公安部新推出的10项便民服务措施主要包括:

  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申领驾驶证;

  允许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申请驾驶证;

  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符合规定的人员申请驾驶证;

  取消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间隔时间限制;

  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

  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

  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

  扩大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范围;

  减少交通违法记分项目、扩大警告教育面。

  解读
    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回答

  问:各类残疾人分别可驾驶哪些类型机动车?

  答:新规定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一是左下肢残疾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二是右下肢残疾人员,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三是双下肢残疾人员,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四是有听力障碍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五是右手拇指缺失或手指末节残缺人员,可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问: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怎么申领驾驶证?

  答:首先,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应当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并领取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在身体检查合格后,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在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以到专门的驾驶培训学校或培训机构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并进行驾驶技能训练。培训结束后,申请人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分别参加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三个科目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两日内核发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而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除考试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外,考试科目、内容和评判标准与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有关考试要求一样,没有特殊规定。

  问:身体条件发生变化该怎么办?

  答:当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报,并视情形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不符合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如,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可以换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换领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关于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下肢的规定,或者躯干、颈部存在运动功能障碍,具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具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以及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注销驾驶证后,如果具备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条件的,可按初次申领驾驶证程序提出驾驶证申请。

  问:哪几种情形会被注销驾驶证?

  答:《行政许可法》根据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设定了行政许可的注销制度。被许可人出现以下法定情形的,行政机关将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特定资格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等。

  具体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提出注销申请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的、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龄在60周岁或者70周岁以上持有不适合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车辆管理所应注销其驾驶证。

  问:对补领驾驶证有哪些新的管理措施?

  答: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法定证件,新规定取消了以往补领驾驶证时需登报声明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

发现,部分驾驶人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向车管所恶意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逃避路面执勤民警的管理和处罚。

  为此,机动车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示广大驾驶人,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辆管理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目前,每本驾驶证都有唯一编号,并实行了计算机溯源管理,驾驶人申请补领了新驾驶证后,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问:将对哪些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进行上调?

  答:新规定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调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的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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