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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改革文件解读

Tag: 河南事业单位改革 2010-07-06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目前,河南省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不少地方在改革过程中,遇到麻烦,对文件规定的问题弄不清楚。
  近日,河南出台《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这些问题作出详尽解释,为事业单位改革扫除了部分障碍。
  问题1:实施范围包括哪些事业单位?
  答:按规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问题2:主体岗位类别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协商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问题3:首次岗位设置,各类人员如何聘用?
  答: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岗位聘用要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聘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新的职务。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与核准的结构比例一致的,按核准的结构比例确定。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先按现有人员聘用。在3年的过渡期内,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把握调控幅度,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可采取退二进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可采取退三进一。
  或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结束后,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解决。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问题4:三类岗位人员之间如何相互转聘?
  答: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是指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程序核准后,其他类别人员可以聘用到该岗位。转聘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应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问题5: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单位完成岗位设置,以及首次聘用期间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等级怎样确定呢?
  答: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含2006年6月30日前到龄但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在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岗位聘用时,可按照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的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岗位等级变化的,在职人员兑现工资时,同步调整退休费。
  问题6:出现空岗时,应该怎样补充人员?
  答:事业单位岗位有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新进人员事宜;无岗位空缺的,除政策性安置、引进高层次或特殊人才外,原则上不予受理。
  其新进人员均要纳入岗位管理,并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所聘岗位进行人员岗位认定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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