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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南招警考试:削弱型题目的题型特点与解题方法

Tag: 2013-07-09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削弱型的问题属于逻辑里面的可能性推理的题目,对于这类题型,首先的一个特点,或者一个难点就是题干比较长,每个句子也比较长,结构可能比较复杂,逻辑可能比较绕。所以我们首先要做的一点就是分析题干。把握好题干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关键内容至关重要。很多时候我们题目不会做或者做错,很多时候我们在做题的时候感觉选项不好排除、不好选择、模棱两可,这时问题并不是出在了选项上,而是我们对题干的分析还不透彻、还不到位,结果导致该注意到的信息没有注意到、该重点把握的信息没有把握到、或者并非重要的信息太过重视了。
  具体而言,把握题干的结构,主要就是分清楚题干的论点、论据和论证逻辑。削弱论点、削弱论据和削弱论证逻辑都可以削弱题干。题干分析到位了,自然就知道哪些选项是加强题干的,哪些选项是削弱题干的,哪些选项是无关项(就是既不能加强题干也不能削弱题干)。这时如果出现了多个选项都可以削弱题干的,再要比较一下哪个削弱的程度更强就可以了。
  具体的解题思路和注意要点例如下面一题:
  小王抱怨母亲总是把电视机的声音开得太大,影响他看书,让母亲把电视关小点儿声。可是母亲说电视的声音并不大,因为父亲一直在旁边看报,也没有说电视声音过大。所以拒绝调小电视声音。
  下列哪项为真,则最能表明母亲拒绝调小电视声音是错误的?
  A.母亲从不看书,也不了解看书所需要的环境
  B.父亲在看报时自备了耳塞,效果不错
  C.母亲只在吃晚饭的时间才会看电视
  D.父亲年龄大了,有些耳背
  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清楚我们要削弱什么。我们要削弱母亲的观点,那我们就首先要明确母亲的论点是哪句话,论据是哪句话,是如何论证的。从题干中不难发现,母亲的论点是“电视的声音大不”,母亲的论据是“父亲在看报,他就没说电视声音大”。论证的过程就是因为父亲没说声音大推出电视声音不大。首先本题不难排除A、C两个选项。母亲了解不了解看书所需要的环境和电视声音大不大没有必然联系,母亲在什么时间看电视和电视声音大不大也没有必然联系,所以这两个选项都是无关项。而B和D两个选项都是可以削弱题干的,它们都是削弱的题干的论证逻辑,它们的意思都是虽然父亲没有说声音大,但是那是因为父亲有特殊情况(戴了耳塞或者耳背),这推不出电视声音真的不大。我们知道了B和D都可以削弱题干,而且削弱的主体、削弱的方式、削弱的角度还很一致,这个时候就要比较两个选项的强弱了。很明显,B中说“效果不错”,而D只是说“有些”,从这两个词语我们就可以判断出B要更强一些,所以我们选择B选项。
  下面,专家从两个具体实例来为广大考生详细解答此类题型的解题方法。
  【例题1】
  一种针对某种疾病的新疗法在12个月的临床试验中使68%的患者病情有了明显改善,其中43%的患者痊愈。然而,通常采用的治疗方法也可在12个月内将38%的患者完全治愈。由于新疗法主要选择了那些症状比较严重的患者,因此有人认为这种新疗法在疗效方面比常用的疗法更显著。
  以下各项如果为真,能够对上述观点提出最有力质疑的是:
  A. 新疗法出现后,这种疾病的患者仍然倾向于使用原有疗法
  B. 这种疾病发病初期往往很严重,但相对容易治疗
  C. 通过改变生活方式,很多人即使不用药也可使病情改善,甚至痊愈
  D. 常用疗法使用四种搭配治疗,但新疗法只使用两种药物
  【解析】
  题干论点是:新疗法比常用的疗法疗效更显著;论据是:新疗法主要选择了那些症状比较严重的患者,却能达到更高的痊愈率。要削弱题干观点,则要指出新疗法并不比常用疗法效果显著,B项就说明那些症状比较严重的患者反而很容易治疗,也就是题干的论据并不能推出题干的结论,B就是削弱了题干的论证逻辑。A是典型的“主观项”,患者倾向于什么疗法是患者自己的主观感受,不能说明客观情况如何,算是无关项。C中根本没有比较两种疗法的优劣,也是无关项。D中所说的用几种药物和疗效好坏也没有必然练习,也是无关项。
  【例题2】
  “闪婚”是指男女双方恋爱不到半年就结婚。某研究机构对某市法院审理的所有离婚案件作了调查。结果显示,闪婚夫妻3年内起诉离婚的比例远远高于非闪婚夫妻。由此,该机构认为闪婚是目前夫妻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下列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削弱以上论证?
  A.调查发现,离婚最快的夫妻常常不是闪婚夫妻
  B.到该市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案件占该市离婚案件总量的70%
  C.调查显示,闪婚夫妻婚后感情更加融洽
  D.调查显示,恋爱时间过长的夫妻离婚率高于闪婚夫妻
  【解析】
  题干结论是闪婚是目前夫妻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论据是该市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闪婚夫妻在3年内起诉离婚的比例远远高于非闪婚夫妻。B项说明该市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只占该市离婚案件总量的不到30%,则其结果没具有代表性,削弱了论证逻辑;A项偷换了概念,“离婚最快”与“离婚比例”不是一个概念;C项是无关项,感情是否融洽和是否离婚也不能划等号;D项“恋爱时间过长”不能代表“非闪婚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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