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重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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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孔庆东网上对人“爆粗口”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骂人者将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赔礼道歉在内的侵权责任。从这个判决结果来看,法律在虚拟世界中对名誉权的保护和现实世界是一致的,公民在“网上网下”的人格权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
【京佳解读】
网络侵权的特点决定了以诉请法院为手段的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能广泛适用。对权利人来说,维权的成本实在太高,仅诉讼必备的公证费用动辄就高达数千元,这并不是所有网民都能承受得起的。另一方面,从调查结果上看,网络骂人现象广泛存在,如果这些纠纷都涌入法院,不仅会因为冗长的诉讼程序耽误了维权时效,而且也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因此,邱老师认为我们需要重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意义,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满足了人们低成本纠纷解决的需求。在线上调解里,充分的案例信息以及相关资源的随手可得,以及有许多有经验并且公正的调解人或仲裁人介入,使得聘用律师服务必要性大为降低。特别是在责任上无争议,只是在金额上有争议的损害赔偿事件或是保险理赔事件,只需自动化金额合意软件,即可迅速有效的解决争议,根本不需要其他法律服务的介入。
第二,真正实现了纠纷解决的便捷性。更迅速便利地解决纷争是每一个当事人的需求,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通讯工具等的使用来看,以在线环境进行纠纷解决,使用异步的信息交换模式,例如电子论坛、布告等等使得争议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键入想要沟通交换的信息,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令人想象不到的便利。另外,调解人利用在线环境进行调解,调解人就可以利用在线工具与争议当事人间同时或个别,进行同步或异步的信息交换沟通,可以非常有效地使调解人有机会缩短解决纷争的时间。
第三,回避了确定管辖权的麻烦。在线纠纷常常具有跨国性或者超国界的特性,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必然会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而利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就可以完全回避确定管辖权的麻烦,就如同传统调解的优点,这种通过争议当事人合意的方式,做出纷争解决的结果,可以完全回避特别是管辖权确定的麻烦。
第四,通过计算机屏幕进行电子化信息的交换,可以非常容易地隐瞒性别、年龄、肤色等特征,有效的防止来自这些外观特征上的歧视。
从未来趋势来看,网络纠纷解决的最佳出路并不是传统诉讼程序,而是这种特殊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最大程度的避免了网民维权的各种顾虑,是被侵权网民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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