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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农信社申论热点:航班报警岂可儿戏

Tag: 2013-07-24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背景:
  2013年5月15日上午,一男子先后六次拨打西安、兰州、南京等地机场电话,编造虚假炸弹信息,致使深圳航空、东方航空、吉祥航空等3家航空公司共计5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推迟起飞。更有乘客在紧急疏散的过程中受伤。目前,该男子已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
  经初步审讯,王某亮对其编造虚假炸弹信息、电话威胁航班安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其初步交待,其以前多次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因而仇视社会,意图报复。
  查阅近年来虚假报警电话层出不穷,屡禁不止。8月29日,从北京飞纽约的CA981航班因收到威胁信息,在起飞7个小时后,返航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班。机场公安透露,此次威胁性信息是由美方发出的,机组接信后随即返航,航班平稳落地。但是在经过两轮安检过后,公安部门并未发现任何危险物品。
  8月30日晚,ZH9706航班从襄阳起飞后不久,接一男子电话,称在航班上放置了爆炸物,迫使飞机紧急备降天河机场。随后,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经初步判断,该事件是一起由恶意干扰电话而引发的航空器非法干扰事件。
  2012年10月8日下午,南航由乌鲁木齐飞往北京的CZ680航班,因接到匿名恐怖信息迫降兰州中川机场。经查实,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供认不讳,
  原因分析:
  航空公司遭遇此类事件实属无辜,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应大力提倡社会性预防,尽量有效消解那些基于私利或故意的肇事者。
  严格落实刑法。此类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按照刑法第291条规定,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但其中法律规定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加上一般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实践中往往从轻处罚。
  除了严格落实刑法有关规定,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之外,建立一套航空安全公众知晓制度越发迫切。否则"破窗效应"难免会引发更多的游戏者模仿。民航在安全威胁方面的处理没有公众知晓制度,其实最主要的还是后续处置,这也是现在航空安全保卫在建设过程中的一些新问题,所以这一块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亟需完善。
  屡次出现因信息威胁导致非正常返航事故,原因在之一在于公众对新增罪名“散布恐怖信息罪”还未形成足够认识,理应加大宣传,另外,在惩治力度上整体还显轻微。“目前,类似案件的最高惩罚都在两年以下,这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整体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对这些事件的追究震慑力不足,没有把它当做一个非常严肃的违反法律的行为。而在美国,对类似行为的刑罚最高可以判20年,而且要按照受影响旅客的时间进行赔偿,一架飞机上几百名乘客逐个按小时计算损失,那绝对是巨额罚款。在加拿大,类似行为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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