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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四)

Tag: 河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 2014-04-28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即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成立
  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是其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在我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主要有两种:(1)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设立。(2)经过核准登记设立。
  2. 有必要的独立财产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具有两层含义:(1)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2)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其他财产是相分离的。(3)不同法人组织相互之间,其在各自的财产上是相分离的,即法人组织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影响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组织的名称是一个法人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法人的组织机构称为法人的机关。其通常包括三部分:(1)意思机关,即法人的权力机关与决策机关(如公司企业法人的股东大会);(2)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意志,代表法人对外参加民事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3)监督机关,即监督法人依章程及法律规定进行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监事或监事会)。
  法人组织的场所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独立责任区别于法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投资者对于法人的债务,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亦即法人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部分的财产,对法人的经营活动承担风险。当法人因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时,法人的投资者对法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特点:(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2)法人不存在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总是一致的。(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的。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被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
  法人的代理人是受法人委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3.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即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后果的能力,所以,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侵权责任能力。一般认为,民事责任能力应当包括于民事行为能力之中。
  (三)法人的基本分类
  1. 公法人与私法人
  依公法(如行政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如民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公法人主要指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团体,其他法人一般为私法人。
  2.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参加社团的人(社员、会员或股东)。社团法人多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可从事公益事业。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为一定目的而集合起来的财产。财团法人没有组织成员,只有来源于捐献的财产。如各慈善团体、基金会等。
  3.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公司、银行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如工会、农会、商会等。
  4.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1)企业法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法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经济组织。相当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2)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非企业法人又分为以下几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中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人民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类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学联、各种学会及研究团体。
  (四)法人的变更与消灭
  1.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组织结构的变更(如法人的合并、分立等)、法人性质的变更(如法人所有制变更)、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如转产)、法人资产的变更(如注册资本的增减)、法人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法人变更应依照设立时同样的程序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法人的消灭是指社会组织法律人格的终止。法人因法定原因而消灭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终止,不得再以法人名义参加任何民事活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消灭的法定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
  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引起(如受他人欺诈而上当受骗)。总之,凡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即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可因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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