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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协调不报案

Tag: 河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2014-06-11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从考试大纲规定及历年实际出题情况来看,申论考试为考生提供了一系列反映特定实际问题的文字材料,要求考生仔细阅读这些材料,概括出它们反映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此问题的实际方案,最后再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较详细的阐述和论证。河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ngwy.org/)整理了一些申论热点供考生参考。考生可结合2014年河南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备考。
  协调不报案
  【背景链接】
  5月30日上午,因不满老师制止撕书行为,陕西咸阳长武县中学6名高三学生围殴一名50岁老师,将三根拖把棍打断,造成老师头部受伤。这一切的祸端,源于一场“撕书狂欢”。长武县教育局督导室主任说,为了不影响6名学生高考,经过教育局和学校协调,曹老师现已答应暂时不报警,等高考结束再处理。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固然“协调不报案”是人性化的,但是我们必须正视一个事实,殴打教师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正如很多网友说的一样:如果这位老师被打死了,是不是也要不报案?即使能考上大学,这样的孩子又能干什么?
  孩子的高考是很重要,这是他们人生的转折点,但是,对他们的照顾却不能违反法律。“协调不报案”看似柔情,实际上却没有给孩子们树立一个好榜样,因为这让他们错误地以为法律的运行没有十足的刚性,是有种种理由可以让法律执行得到弱化。
  [影响]
  这种“协调不报案”,不利于法律的公正运行,而这种现象在社会上又是多发的。我们经常看到,邻居打伤了邻居,村支书或社区人员“协调不报案”,赔点医药费了事;男同事调戏女同事,单位出面“协调不报案”,批评教育了事。种种“碍于情面”或是“特殊原因”让一些涉嫌违法的举动在“协调不报案”下逍遥法外,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措施]
  法治社会下,公民的一切行为都要在法律轨道里前行,无论有何原因也不能用“协调不报案”的方式来伤害法律的统一适用。至于说影不影响考试,即使是报了案,警方也可以在调查环节区别对待,而遵守法律有错必罚,却应该是学校给学生上的一门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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