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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南省公务员考试网:法律常识习题精讲(1)

Tag: 河南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5-07-24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下列关于英国宪法构成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
  B.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
  C.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等构成
  D.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
  3.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
  A.有权改变或撤销
  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
  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
  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
  5.某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该选区三位候选人甲、乙、丙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2600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结果是( )
  A.甲当选          B.乙当选          C.丙当选          D.三人均不得当选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参考答案及解析:
  1.D【解析】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它不属于基本法律,其它三个均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都是基本法律。
  2.D【解析】英国没有宪法典,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C【解析】这是考查对制宪权内涵的理解。一般认为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而立法权是由宪法所设定的权力,两者明显不处于一个层次。
  4.B【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5.D【解析】选举本身是无效的,根据选举法第41条规定,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因为投票人数未达到选民人数的一半,所以只有第4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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