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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142

Tag: 法律河南公务员河南省公务员 2020-01-20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河南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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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某国有企业共同作出一项处罚,该企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B.该企业可以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该企业可以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同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D.该企业可以同时向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同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

  A.行政审判权

  B.行政复议权

  C.行政指导权

  D.行政处罚权

  3.

  >行政执法中,(  )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并提供权利受侵犯时的救济渠道,从而有效地保护人权。

  A.公平正义

  B.实体正义

  C.程序正义

  D.法治

  4.

  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包括( )。

  A.行政处罚救济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过罚相当原则

  D.处罚法定原则

  5.

  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处罚

  B.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C.不能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

  D.不能依据同一法律规范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 D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本题考察的是行政执法对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由于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此国有企业共同作出了处罚,所以该企业可以同时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同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BCD

  解析: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主要包括:(1)行政立法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

  A项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理与裁判行政案件的权力,属于国家司法权,不属于行政职权。故正确答案为B、C、D。

  3.答案: C

  解析:

  程序公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目的和价值:一是程序公正首先应当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而任何结果都是经过一定的过程得以实现的。二是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并提供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渠道,有效地保障人权。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ABCD

  解析:

  行政处罚救济原则要求对被处罚的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护其合法权利;《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分别体现了公正公开原则、处罚相当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即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处罚主体、被处罚的行为以及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确定。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故正确答案为A、B、C、D。

  5.答案: C

  解析: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基本含义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的含义是: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 则只能罚一次, 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违反一个法律, 法规规定, 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 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4)同一个行为, 需要分别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不属于一事再罚。

  另外,当同一个违法行为触及多个法律规范需要处罚时,应按照以下原则:

  (1)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特殊规定的,按法律位阶确定处罚适用法律规范,高位阶优于低位阶;

  (3)如果同一位阶法律,则应从一重处(即重的行为吸收轻的行为);

  (4)如果以上原则均难以处理或不适应,应按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吸收方法行为并兼顾法律效用选择适用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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